蘋果日報108年11月1日
租賃專法裡的魔鬼,悄悄現身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專法)上路1年多了,包租代管制度也沸沸揚揚的開展,但這同時,藏在租賃專法裡的魔鬼才慢慢現身。
這個魔鬼就是《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的規定。
趕走房客免上法院
這個條文初一看,讓人覺得無限美好,租約到期房客不搬走,房東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點交,期限到了房客還是不點交的話,就視為完成點交。什麼是點交?《強制執行法》第99條說,就是解除債務人(房客)的占有,交付給債權人(房東)。
哇塞,這個規定對房東也太好了吧!
過去租約到期、消滅,房客不搬,房東只能告上法院,經過最多三個審級,多則一、兩年的審理拿到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讓房客搬走;聰明一點的房東把租約拿去公證約定逕行強制執行條款,也只能在「租約到期」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可是租賃專法第12條的規定像是告訴我們「以後不用了!」,免去上法院、免去公證,趕走房客讓房東翹腳捻鬍鬚的超高速電梯矗然而生。
我們的租賃專法不是號稱要保護房客嗎?怎麼會多出這一條超級保護房東的怪獸?
這條立法委員自行修訂加入的條文,不僅解釋上會有問題,比方說什麼是視為「完成點交」?占有是一種事實狀態,法律可以擬制房東完成點交嗎?如果房客還住在租屋處,房東又適用專法12條視為完成點交,那麼這間房屋到底誰才是占有人?是房東嗎?如果是房東的話,房客會不會有觸犯侵入住居罪的問題?是房客嗎?如果是房客的話,那麼在房客繼續居住在裡面的情形下,房東會不會有觸犯侵入住居罪的風險?
此外房東繼而履行專法第12條2項的定期限催告義務後,房客還放在租屋處的一切物品,都會被視為拋棄所有權而任憑房東處置,這樣丟棄真的都不會衍生其他像毀損、竊盜等法律或社會問題嗎?
點交跳過民事程序
今天如果再來幾個惡房東,用莫須有的事由終止租約,然後就可以用條例12條強迫房客搬出去,之前的惡房東只是騙錢就已經引起這麼大的民怨了,未來的惡房東如果濫用這一條條文,我們可以預見的是一定會發生房客回家發現東西都被搬空或者是房東強搬房客東西發生肢體衝突,甚至衍生社會事件的可能。
租賃專法制訂不易,修法我看更難,但魔鬼出現了,真的不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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