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專欄108年3月1日

到底什麼是「張淑晶條款」



 

這兩天看到新聞又再出現「防惡房東超收電費張淑晶條款上路」等等相關新聞,報導內容大都以預防再有類似「張淑晶」的惡房東坑殺房客,新法明訂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電費不可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6.41元」、「凶宅、輻射屋須先告知」等等為報導重點,看了實在一則以喜、一則以憂。
喜的是,新聞媒體對於租賃權利的報導、宣傳遠超過以往,憂的是,前面所提的「2個月租金之總額」、「電費不可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6.41元」、「凶宅輻射屋須先告知」等等重要事項,早就在去年6月27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生效,拘束台灣租賃市場中大多數的租賃客群,也就是一般房東和以居住目的的房客,你說張淑晶條款6月才上路嗎?


二房東須登記領證

不,其實早就上路了。但如果房客現在才知道也不晚,趕快上網查內政部公布的契約範本對照,確認自己簽約的版本對不對。
今年6月要施行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規範在台灣行之有年的包租行業,藉由導入證照考試,訓練合格的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成立公會、建立營業保證金制度等等,使包租代管制度更加健全,培養國人願意付費委託專業人員包租、代為出租或管理的習慣,讓專業介入租賃關係,達到減少租賃糾紛、保障租賃雙方權益的目的。
所以針對包租的租賃關係制訂了「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它規範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實跟去年6月施行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大概有8成7像,就是剛剛所提到押金、戶籍、電費、告知凶宅等等的規範,主要的差別就是從房東房客簽約變成包租業者跟房客簽約的差別,包租業者必須提供確認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文件給房客看、必須提供合格的登記證等等。
新法的包租制度規範中,對於消費者比較有保障的是「營業保證金」制度。當包租業、代管業故意或過失導致不能履行租約,或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之故意或過失,導致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受損害者時,被害人可以向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此時公會所設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調處,經基金管理委員會調處決議支付或者是被害人取得對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受僱人之執行名義時,被害者可以從該租賃住宅服務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這樣的保證金制度可以避免不良的包租代管業者落跑之後求償無門的窘境。
此外,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條有規範,包租、代管業都必須以「公司」的型態來從事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包租業務)及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代管業務)。
所以,如果像報導中提到的張淑晶是一般自然人,沒有成立公司向縣市政府申請許可、登記並領得登記證,而直接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的話,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6條,主管機關可以禁止營業,然後處罰4萬到20萬元罰鍰。所以房客們如果發現簽約的對象是經營包租業務的二房東,務必要確認是否為合格的租賃住宅服務業,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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